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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8 19:26:06 股吧网页版
扬德环能: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8


公告编号:2024-021

证券代码:833755 证券简称:扬德环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公司以及其他承诺人(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告编号:2024-021

本制度所称承诺人是指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等。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对赌条款、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单独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不得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公告编号:2024-021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前款所述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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