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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18
证券代码:833755 证券简称:扬德环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细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扬德环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委员为独立董事的不再具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或任职条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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