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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31 15:32:1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刘雷、蒋衔武、陈金华、岳崇锋、李勇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31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2023〕170 号

关于对刘雷、蒋衔武、陈金华、岳崇锋、李勇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刘雷,山东永能节能环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环保、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

蒋衔武,持股 5%以上股东。

陈金华,时任副总经理。

岳崇锋,时任总工程师。

李勇,时任监事。

经查明,刘雷、蒋衔武、陈金华、岳崇锋、李勇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山东环保 2015 年挂牌前拟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并与 15 名
员工签订了《员工入股协议书》,员工入股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彦洪的个人账户,并由王
彦洪统一转至公司账户。后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挂牌时尚
未完成持股平台的设立。

2016 年公司拟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协商,公司
与上述员工签署了《解除协议》,并由公司、王彦洪等返还员工入股款及利息。《解除协议》签订后,上述 15 名员工及其他 2名员工分别与公司股东王彦洪、刘雷、蒋衔武签署《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以老股东代持的方式持有公司股份,其中被代持人包含陈金华、岳崇锋、李勇。上述行为构成股份代持,且公司未及时披露股份代持信息。

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雷、持股 5%以上股
东蒋衔武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未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细则》,2013 年 2 月 8 日发布)第四条的规定。

时任副总经理陈金华、时任总工程师岳崇锋、时任监事李勇由他人代持公司股份,未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持股 5%以上股东、时任董事会秘书刘雷,持股 5%以上
股东蒋衔武,时任副总经理陈金华,时任总工程师岳崇锋,时任监事李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3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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