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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3-11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
风险提示性公告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或“主办券商”)作为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之步”)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 涉 及 重 大 未 决 诉 讼 仲 裁 □ 停 产 、 破 产 清 算 等 经 营 风 险
□重大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重大亏损、损失或承担重大赔偿责任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
□公司及关联方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处罚
□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等公司治理类风险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无法履职或取得联系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
(二) 风险事项情况
贵之步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向李思娴出具借条,借条内容记载:湖南贵之步
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借李思娴人民币壹佰万元整;于 2016 年 8 月 5 日向李思娴出
具借条,借条内容记载: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借李思娴人民币贰佰柒拾万元整,上述借条指定收款账户均为郑靖的个人账户。
因上述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李思娴于 2020 年 5 月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
民法院起诉贵之步、郑靖及李琼(公司董事),诉称其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4 日、
2016年8月5日向郑靖转账97.9万元、263.52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清偿361.42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2020 年 10 月 22 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 0104 民
初 57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上述借款实为以贵之步公司名义借款,而款
项实际进入股东个人账户的情形,贵之步和郑靖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021 年 1 月 14 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 01 民终 256
号《民事裁定书》,因贵之步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或司法救助申请,二审法院裁定按上诉人贵之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公司出具借条而借款实际汇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靖的行为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且上述事项未经及时审议及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相关规定。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形,存在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公司需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人员不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并有效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将会产生公司治理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给公司规范运作带来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履行对贵之步的持续督导义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主办券商已督促贵之步对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进行补充审议及披露,并要求贵之步就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风险事项进行全面自查,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学习,规范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杜绝此类资金占用的行为。主办券商将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进行进一步核查,并持续关注公司未来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
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借条》;
(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 0104 民初 5738 号《民事判
决书》;
(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 01 民终 256 号《民事裁定书》。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1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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