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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23
公告编号:2020-027
证券代码:833789 证券简称:ST 贵之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4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1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郑靖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劲松、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苗彭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云正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小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敖志泉、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0-027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金劲松、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公司 2017 年 11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7-062),以及公司 2020 年 3 月3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0-008)。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苗彭的全部诉讼请求;
2.判令苗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六)案件进展情况:
1、原告苗彭与被告郑靖、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云正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 月 24 日作出(2017)湘 0111 民初 5511 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19年 4 月 3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2019 年 4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
民辖 22 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结果如下:
(1)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7)湘 0111 民初 5511 号民
事裁定;
(2)原告苗彭诉被告郑靖、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云正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告编号:2020-027
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作出(2019)湘 0111 民初
95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确认原告苗彭与被告郑靖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签订的《合伙企业出资
认购协议》第 3 条于 2017 年 10 月 22 日解除;
(2)被告郑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苗彭本金 400 万元,并
以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的标准支付自 2018年1 月 2 日起至实际退还款项
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3)驳回原告苗彭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43012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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