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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17
公告编号:2020-029
证券代码:833789 证券简称:ST 贵之步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5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李思娴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郑靖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姓名或名称:郑靖(以下简称“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3、姓名或名称:李琼(以下简称“被告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20-029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李思娴通过其母亲的银行账户分别于 2016 年 8 月 4 日、2016 年 8 月 5
日向被告二转账 97.9 万元、263.52 万元。被告二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一在借条上盖章确认,被告三亦在借款人处签字确认。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日期与借款利率,但原告与被告二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为 3‰每日。
三被告按期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至 2016 年 10 月 5 日,之后未再向原告支付
过任何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还借款及利息,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三被告清偿原告 3,614,200 元本金,并按照年利率 6%支付从 2016 年
10 月 6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上本金 3,614,200 元,利息 777,053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5 月 5 日),共计 4,391,253 元。
2、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五)案件进展情况:
因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20)湘 0104 民初 573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
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已就上述裁定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此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0-029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李思娴《起诉状》
(二)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0104 民初 5738 号《民事裁定书》
湖南贵之步科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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