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04
公告编号:2023-013
证券代码:833813 证券简称:泓阳环保 主办券商:粤开证券
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1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11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受理案件,案号(2022)苏
0812 民初 9375 号,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尚未收到判决。2023 年 4 月 27 日,
原告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通知被告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法院已于 2023 年4 月 24 日受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泓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中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景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3-01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5 月 14 日,原告、被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
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淮安盐化新材料产业园(淮阴园)的污水综合处理工程,合
同总价为 36,000,000 元。2019 年 5 月 6 日,原告、被告签订《江苏富强新材料
有限公司污水综合处理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因国家税率调整,将合同总金额调整为 35,223,080 元。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 1,140,486.23 元,被告总计应付工程款为 36,363,566.23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工艺设计、供货、安装调试等义务。涉案工程
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完成供货及安装,于 2021 年 3 月进行试运行,后被告一直
正常使用直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被告厂区双氧水生产装置发生重大爆炸事故,
该事故导致原告设备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6,625,666.23 元及逾期利息(以
3,114,309.6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3,511,356.62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4 月 20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窝工损失 70 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理由:
《承包合同》约定 2019 年 3 月 15 日主要设备全部到厂,2019 年 5 月 15 日
工程安装完成。因被告存在未批先建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至 2020 年 5 月 9
日现场仍不具备正常施工条件,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窝工损失 70 万元,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技术协议》约定,正常运行十二个月或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八个月为质量保证期(以先到为准),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尚欠工程款6,625,666.23 元未支付。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
公告编号:2023-013
一、判决被反诉人对涉案工程进行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江苏富强新材料有限公司污水综合处理工程补充协议》及附件,退还反诉人已付工程款 29,737,9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标准以 29,737,900 元为基数,自反诉之日起按照 LPR标准计算至全部退还完毕之日止);
二、判决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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