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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3 16:19:21 股吧网页版
中设咨询: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3


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523001 号
致: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或“中
设咨询”)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上海市协力(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设工程咨询(重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且该复印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
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议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bes.cn)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www.bes.cn)公告的
《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4:30 在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
2 号 2 幢中设公司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
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 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
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公司章程》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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