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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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4
一、 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4
二、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6
三、 结论意见 ......7
第三节 签署页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精密”或“公司”)的委托,担任远航精密实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远航精密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之出具,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三)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注销事项的相关文件中依法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该引用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四)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注销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远航精密已就本次注销事项获得了以下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7 月 18 日,远航精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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