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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2 17:44:33 股吧网页版
兴业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2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三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兴业源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www.neeq.com.cn)上刊登了《 北京兴业源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的方式、审议议案以及参会人员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 在兴业源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赵亚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共计58,303,1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1%。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也均持有书面授权委
托书。

(二)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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