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6-24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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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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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金融二街 8 号 17 楼(214121)
电话:86-510-8091 1888 传真:86-510- 8091 1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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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葛恒敏和葛俊君(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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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执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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