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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8-01 15:38:42 股吧网页版
博伊特: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8-01


证券代码:833980 证券简称:博伊特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4 月 10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内 29 民终 131 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审理。

2023 年 7 月 28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3)内 2921 民初 116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90529 元,由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黎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必柱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第三人(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汉军(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9 月 20 日,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韩锦化学”、“原告”)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伊特”、“被告”)及第三人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告(以下简称“电科院”、“第三人”)就原告年产 2 万吨水合肼项目盐水处置装置总包工程签订了《盐水处理装置合同书》及附件一《水合肼盐水处理装置总包工程(技术协议)》,由于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故向内蒙
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2020 年 11 月 19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18)内 29 民初 39 民事判决书,2021 年 11 月 24 日,内蒙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民终 171 民事判决书。2022 年6 月 1 日原告以被告未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技术服务为由,故向阿拉
善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2 月 20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
左旗人民法院对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博伊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2)内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 390529 元,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已预缴,退回原告。2023 年 2 月23 日,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不服阿拉善左旗人 民法院作出
的裁定书,现提出上诉。2023 年 4 月 10 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 29 民终 13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22)内 2921 民初 1311 号之四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阿拉 善左旗人
民法院审理。2023 年 7 月 28 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
内 2921 民初 116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90529 元,由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韩锦化学认为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将本案发回重审。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不适用
(二)调解情况
不适用
(三)诉讼裁判情况

2023 年 7 月 28 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 2921
民初 1161 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90529 元,由原告内蒙古韩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他进展
不适用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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