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3983 证券简称:一品鲜蔬 主办券商:东方财富证券
烟台一品鲜蔬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烟台一品鲜蔬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烟台一品鲜蔬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等证券交易机构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权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申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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