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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9 21:05:29 股吧网页版
特瑞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9


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4-025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
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
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3 家下属子公司常州特能达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常州特瑞斯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瑞斯(常州)能源装备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2.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1)内部控制基本点:内控环境(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内部监控、人力资源)、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2)内部控制活动所涵盖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仓储、业务外包、资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研究与开发;

(3)内部控制活动贯穿于经营活动各环节之中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印章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票据领用管理、质量管理。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战略、研究与开发、销售与收款、采购业务、生产与仓储、关联交易等。

公司在确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范围时,严格按照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的要求,全面考虑了公司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和风险应对措施,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

1、内部控制环境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及《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并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具体情况,建立健全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形成了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管理层为主体结构的决策与经营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确保全体股东享有平等的地位并能充分行使相应的权利。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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