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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7 16:27:18 股吧网页版
金锐同创: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7


关于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67 号

致: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开发布了《金锐同创(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审议的事项、本次会议的登记方式、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金宏伟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人,代表股份39,654,4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
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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