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2
证券代码:834081 证券简称:通领科技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上海通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如下: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规定的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在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前述每股净资产亦将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以及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若启动条件触发,上述具体措施执行的优先顺序为公司回购股份为第一顺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为第二顺位;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为第三顺位。
1. 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4)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再进行增持,而由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的 50%。有增持义务的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 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
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如需)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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