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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9-17 19:26:59 股吧网页版
ST春秋园:关于收到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通知及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性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17


公告编号:2021-038
证券代码:834085 证券简称:ST春秋园 主办券商:中山证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收到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通知的情况

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春秋园林” 或“ 公司” )于 2021
年 9月 17日收到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主办券商” )出具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单方解除与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
二、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通知的主要内容:

“ 年 20157月10日,贵司与中山证券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 委托中山证券担任贵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持续督导的 主办券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推荐甲方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组织编制挂牌申请文件,并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挂牌成功后,甲方应 每年向乙方支付持续督导费 5万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首次,在甲方挂牌 后 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以后,在每挂牌满一年后的 3个工作日内付清。
2017年 5月 26日,贵司与中山证券签订《新疆春秋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份制改制及企业股份报价转让推荐挂牌财务顾问

公告编号:2021-038
协议>及<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挂牌成功后,除首次督导费外,今后甲方应每年向乙方支付持续督导费 15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其中,首次持续督导费在甲方挂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已于 2015年 11月 17日正式挂牌并向乙方支付,合计 5万元;持续督导期间第二年的持续督导费甲方需于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以后每年度的持续督导费用甲方应当在当年的 1月 31日前付清。
贵司挂牌以后,主办券商中山证券持续履行对贵司的持续督导服务。迄今,贵司应付未付中山证券持续督导费共陆拾万元整(2018、2019、2020、2021年持续督导费共计陆拾万元整)。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未能就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达成一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主办券商可以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一)挂牌公司累计两年未按协议约定缴纳督导费用,自第二年缴费期满之日起经主办券商书面催告三次后仍未足额缴纳,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达三个月; (二)主办券商在最后一次催告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未因对该公司持续督导勤勉尽责问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除口头警示、约见谈话和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外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业务指南》,主办券商应当按照《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进行书面催告,每次催告期不少于十天。主办券商每次催告后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揭示公告,充分披露挂牌公司存在被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可能被强制终

公告编号:2021-038
止股票挂牌的风险。

中山证券已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2021年 7 月 19 日、2021年 9
月 1 日三次以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贵司进行了三次书面催告,书面催告书分别
于 2021 年 3 月 1日、2021 年 7月 21 日、2021 年 9 月 2日送达。我司
分别于 2021年 3月 1 日、2021年 7月日、 年 21 9月 日在全国股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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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系统披露了关于挂牌公司存在被主办券商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并被全国股转公司终止股票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截至 2021 年 9月 14日,距离中山证券首次书面催告贵司之日已满三个
月,贵司仍未足额支付中山证券 2018年-2021年持续督导费。
鉴于以上情况,中山证券正式通知贵司,我司将单方面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贵司与中山证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生效之日起解除。中山证券单方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满三个月,贵司无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工作的,全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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