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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28 18:17:35 股吧网页版
建誉利业:涉及仲裁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28


证券代码:834111 证券简称:建誉利业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1 月 27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2 年 1 月 27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广州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州市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建誉利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何水清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炯敏、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东雄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俊颖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一、智能化弱电工程:

2019 年 10 月 20 日,被申请人(发包人)与申请人(承包人)签订《雄资
购物城智能化弱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黄埔雄资购物城智能化弱
电工程,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1,741,214.88 元,价格形式为“合同暂定总价,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12.4.1 付款周期约定“……完工交付使用付至合同价 90%,结算后七天内付至结算总造价 97%,剩余 3%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异议 15 日内一次性付清(无息)”;14.5.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约定“……(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结算审核后 7 天内”;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逾期每天按应付未付金额 0.1%算取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未付总金额的 30%”。

2020 年 7 月 20 日,双方就新增综合布线系统、网络电话系统、视频监控系
统等签订《雄资购物城智能化弱电工程补充协议》,暂定合同价为 479,968.33 元,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也即,关于智能化弱电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及补充协议金额为 2,221,183.21 元。

该项目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开工,2020 年 12 月 24 日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
2021 年 1 月 6 日、7 日设备移交完毕,竣工后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将结
算书申报给被申请人。当时申请人结算申报金额为 2,590,328.64 元(其中主合同
金额 1,868,916.27 元,补充协议金额 538,744.47,现场签证金额 182,667.9 元)。
2021 年 8 月 17 日,双方以及第三方咨询单位就项目工程量问题再次进行核
对,并出具了会议纪要。其后,申请人继续补充相关图纸资料,并于 8 月 25 日向被申请人补充移交。9 月 17 日,双方在会议中明确,本次送审的只是部分工程量,需要继续补报。9 月 29 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弱电项目进行工程量的确认。
9 月 30 日,被申请人对工程量进行审核确认,最终审定金额为 2,329,711.22 元。
已支付进度款 1,815,939.08 元,尚有 513,772.14 元未付,扣除 3%的质保金(即
69,891.34 元)后,尚欠 443,880.08 元应付未付,按照合同第 14.5.2 条第(2)款,
被申请人应付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7 日前。

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申请人应依约支付工程款,但被申请人至今却一直拒绝支付。且被申请人还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进行审核,并在没有工程质量等问题的情况下直接对工程款进行扣减。申请人认为这样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所以不同意扣减。既然被申请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一直未给予答复,那么按照合同约定应该以申请人提交的结算书为准支付工程款。

二、空调改造工程

2019 年 10 月 11 日,被申请人(发包人)与申请人(承包人)签订《雄资
购物城空调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包黄埔雄资购物城空调改造工程,合同对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签约合同价暂定为 2,106,496.91 元,价格形式为“合同暂定总价,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12.4.1 付款周期约定“……完工交付使用付至合同价 90%,结算后七天内付至结算总造价 97%,剩余 3%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异议 15 日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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