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7
公告编号:2023-013
证券代码:834253 证券简称:宏力再生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
专项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 对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亚会审字(2023)第02220139 号)及《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亚会专审字(2023)第 02220020 号)。公司董事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保留意见
我们审计了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再生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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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除“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产生的影响外,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宏力再生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我们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实施函证程序,发函后未回函的应收账款金额 239,158,426.55 元,占应收账款账面余
额 的 比 例 为 64.89% ; 未 回 函 的 营 业 收 入 金 额 为
88,375,612.61 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 34.89%。对未回函的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我们无法实施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验证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表示理解,该报告客观严谨地反映了公司2022 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董事会拟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人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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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所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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