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宏力再生
NEEQ: 834253
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
2023
重要提示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负责人任志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赵如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新民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年度报告已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未出席审议的董事。
四、 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就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对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法 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亚泰国际会审字(2024)第0186号)及《关于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 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非标准意见的专项说明》(亚泰国际专审字(2024) 第0058号)。公司董事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现将有关情 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1、存货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宏力再生公司存货账面价值22,533,391.58元,其中,煤(包含原材料煤 和库存商品煤)库存数量49,949.19吨,金额19,936,824.51元。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执行了监盘程序, 截止审计现场盘点日(2024年4月9日),宏力再生公司提供的存货明细显示,2024年1月1日至监盘日, 煤发出数量44,063.88吨,金额18,035,810.10元,但宏力再生公司未提供完整的与存货发出相关的发 货单、销售合同等原始单据,我们无法对期后2024年期后存货发出数量、金额进行核实,故无法对2023 年12月31日存货列报金额进行确认。
2、应收账款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宏力再生公司应收账款378,123,552.20元,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64,375,139.65元,未提供就剩余应收账款可回收性评估的充分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无法就上述 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实施替代审 计程序,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项目作出调整”。
二、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截止2023年12月31日宏力再生公司货币资金余额1,807,995.09 元,因涉及多起诉讼导致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详见附注“十、承诺及或有事项2.或有事项”),冻结 金额1,783,975.16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10,151,824.38元,较上年度253,326,486.94元下降95.99%, 净利润-61,251,848.03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47,448,719.32元;截止2023年12月31 日资产负债率为99.04%,经营状况不善,偿债能力较差。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宏力 再生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三、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
北京亚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相关情况,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对上述事 项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表示理解,该报告客观严谨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董事会拟组织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等人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审计报告中无法表 示意见及强调事项段所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
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六、本年度报告已在“第二节会计数据、经营情况和管理层分析”之“五、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
对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七、未按要求披露的事项及原因
无
目 录
第一节 公司概况 ...... 6
第二节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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