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9
公告编号:2024-023
证券代码:834253 证券简称:ST 宏力生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忻州秦港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出具(2024)
晋0902民初1210号民事调解书。公司欠原告原煤款10276146.4元,
2024 年 7 月 30 日支付原告 500000 元,2024 年 8 月 30 日前支付
500000 元,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1500000 元,2024 年 10 月 30
日前支付 1500000 元,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1500000 元,剩余
4776146.4 元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完毕。
若公司未足额归还上述任一期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归还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向原告支付以 10276146.4 元
公告编号:2024-023
基数,以 2020 年 8 月 1 日开始至执行完毕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
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 83458 元,减半收取 41729 元,由公司负担。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忻州秦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亮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原材料供应商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志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 10 日, 原被告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约定公
司向原告采购原煤,数量约定本年度 60 万吨,为暂定数量,以实际
结算数量为准。2020 年 7 月 16 日,被告给原告开具《大同煤矿集团
朔州煤电宏力再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购销结算单》,确认结算吨
数为 39905.22 吨,结算单价 235 元/吨,结算金额 9377726.7 元。
原告收到结算单后给被告开具了 9377726.7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 年 8 月 12 日,被告给原告开具《大同煤矿集团朔州煤电宏力再
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购销结算单》确认被告结算吨数 56494.24吨,结算单价 235 元/吨,结算金额 13276146.4 元。原告收到结算单
后于 8 月 24 日给被告开具了 6638073.2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于
公告编号:2024-023
2020 年 8 月 25 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煤款 9377726.7 元,2020 年
11 月 27 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煤款 2000000 元,2020 年 12 月 24
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煤款 500000 元,2022 年 1 月 29 日通过银
行转账支付原告煤款 500000 元,尚欠原告煤款 10276146.4 元。2023
年 6 月 30 日,被告通过企业询证函确认欠付原告 10276146.4 元。后
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煤款,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煤款 10276146.4 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理由: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司与原告双方签订《煤炭购销合同》,
尚欠原告煤款 10276146.4 元。后公司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煤款,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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