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26
公告编号:2021-016
证券代码:834259 证券简称:ST 中光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7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7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疆能海优库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九九珍金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叙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邓家盛、北京厚瑞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陈文博,该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如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贵山、北京市翔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本诉讼为合同纠纷;2017 年 11 月 18 日,能海公司与中光公司签订《全国
职工远程教育中心区域分中心协议》,又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和 2018 年 9
月 5 日签订补充协议。以上协议约定中光公司作为电化教育中心指定的全国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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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教中心名义全面运营全国职工远程教育培训的机构,授权能海公司为新疆分中心的省级代理机构,并承诺由电化教育中心向能海公司授牌、提供授权书等。
能海公司按照约定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向中光公司交给省给代理费 75000 元。协
议履行过程中,中光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言才取得电化教育中心准予其实施
“全国职工远程教育培训”的项目授权。但直至起诉之日,被告始终未能向能海公司提供合法授权资质,致使能海公司代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并造成实际损失 75000 元代理费。中光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合作初衷以及第 6-1-1 条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解除能海公司与中光公司签订的《全国职工远程教育中心区域分中心协议》
及其两份补充协议;
2、判令中光公司赔偿损失 150000 元;
3、判令电化教育中心对 150000 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中光公司、电化教育中心负责。
(五)案件进展情况:
中光高科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支付诉讼款 75000 元,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结
清,中光高科共计支付诉讼费 1650 元,保全费 1270 元,利息 8671 元,共计 11591
元。本诉讼至此结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7 月 6 日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7 月 6 日作出的
(2020)京 0115 民初 5581 号,判决结果如下:
1、新疆能海优库科白云有限公司与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17 年 11 月 18 日签订的《全国职工远程教育中心区域分中心协议》、2017
年 11 月 18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8 年 9 月 15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在 2020 年 5
月 7 日解除;
2、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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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海优库科技有限公司返还 75000 元;
3、中光高科(北京)节能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疆
能海优库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 7500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1 月 8 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3.75%计算);
4、驳回新疆能海优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认可判决,履行判决内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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