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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9 16:40:15 股吧网页版
远大特材: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9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00079号

BEIJING DHH LAW FIRM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 00079 号
致: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曹钧律师、包宇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
布了《山东远大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9),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会议联系电话。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曹衍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截至2023年5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5,848,5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9%。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会议召集人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 2 号海航万邦中心 1 号楼 50 层
2 电话:0532-83899607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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