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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28 15:36:39 股吧网页版
博洋股份:承诺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28


公告编号:2022-011

证券代码:834329 证券简称:博洋股份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苏州博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苏州博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苏州博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加强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等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博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业绩承诺、业绩承诺补偿、业绩奖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公开承诺事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公告编号:2022-011

要求。公司应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事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造成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

公告编号:2022-011

应当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八条 承诺人所作出的承诺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相关承诺事项应由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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