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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9 17:22:13 股吧网页版
新安传媒: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4371 证券简称:新安传媒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第二届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将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及《浙江东阳新安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开、公平及
公正原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公司为创新层公司的,定期报告还包括季度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六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二)最近两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近一年经营状况的讨论与分析;

(四)近一年公司重要事项以及未来一年发展规划;

(五)近一年公司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六)近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员工情况;

(七)近一年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八)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九)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
年度报告。公司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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