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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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对贵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贵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0年5月23日上午9:30在上海市杨树浦路168号国投大厦新楼3607室公司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2020 年 4 月 30 日,贵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1225 万股的 91.4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9.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9.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9.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9.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9.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9.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1119.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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