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蓝孚高能物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三年五月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蓝孚高能物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3)第00055号
致:山东蓝孚高能物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蓝孚高能物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于莉律师、张霞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蓝孚高能物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 4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山
东蓝孚高能物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2日13: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苗翠波先生主持,与《会议通知》中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共持有公司股份
77,188,3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苗翠波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
2 地址:中国·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 102 号香格里拉写字楼 5 层
行计票、监票。
3.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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