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0
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1 号 20 层 E、G 座(210029)
Flooe20(E、G), No.1 Hanzhongmen Street,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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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五月
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则,以及《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根据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
2、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
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江苏欧佩日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 :00-11: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
公司董事长罗爱军先生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转公司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3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703,39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72%。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八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 29,703,39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二)以 29,703,39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三)以 29,703,39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报告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四)以 29,703,39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五)以 29,703,39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六)以 29,703,399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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