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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10
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大街 49 号院 9 号楼京铁地产 5 层
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的《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北京无限自在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定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及股权登记日事项、联系人等内容。
2.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5 号住总大厦 17 层的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玮杰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 55,997,49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9.2737%。
2.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云灿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 :《2022 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 :《2022 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议案五 :《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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