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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7-18 18:40:46 股吧网页版
美茵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7-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茵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美茵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美茵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美茵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美茵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美茵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合法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基于如下前提出具法律意见:

1、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2、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均完整、真实、有效,且不存在任何隐瞒、重大误解或重大遗漏。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以视频见证的方式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召开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了《美茵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会议通知中明确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迟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的规定期限。根据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 日、2022 年 4 月 14 日、2022 年 4 月 25 日、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的《美茵健康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延期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美茵健康科技(上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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