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4-29
公告编号:2022-021
证券代码:834530 证券简称:鑫鑫龙鑫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
挂牌公司 本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黑 01 民初 472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4 月 22 日
案号: (2021)黑 01 执 1357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1 年 12 月 14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 2800 万元;
2、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利息1,683,128.6元(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
并以 2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7 月 16 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年利率 8.97%,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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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计算至案涉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3、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 30,000 元;
4、被告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磊、刘井兰、于文波、于晓妍、于晓莹对上述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如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可以案涉质押股权(于文波质押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560 万股权、于晓妍质押的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00 万股权、于晓莹质押的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00 万股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在其质押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0,215.64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磊、刘井兰、于文波、于晓妍、于晓莹承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经《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得知:公司因与于文波,于晓妍,于晓莹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结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号(2021)黑 01 执 1357 号。
针对此诉讼案件,公司实际控制人裴兴星先生及配偶刘春芝女士二人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以其自有财产无条件承担公司所应
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若公司因此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也将无条件承担全部责任,不让公司和股东利益受损失。因此,本次执行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告编号:2022-021
公司将积极联系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积极协商和解。
公司将依法依规加强对日常经营、财务风险的管理。
公司将继续依法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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