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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31 15:41:18 股吧网页版
鑫鑫龙鑫: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31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财达证券作为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对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查及与挂牌公司沟通,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其他 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 是

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 其他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是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鹏盛 A 审字【2022】50 号

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意见的具体内容如下:

(1)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鑫鑫龙鑫公司因为大庆华厦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 2,8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已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 382 号民事判决,鑫鑫龙鑫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民事裁定:驳回鑫鑫龙鑫公司再审申请。鑫鑫龙鑫公司管理层未对该笔担保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笔担保对鑫鑫龙鑫公司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

(2)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公司连续两年亏损,

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鑫鑫龙鑫公司流动资产 6,754.75 万元,流动负债

7,586.53 万元,流动负债大于流动资产 831.78 万元;鑫鑫龙鑫公司大额债务逾期未偿还,大额担保未履行。尽管公司采取了如财务报表附注二、(二)所述的改善措施,但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鑫鑫龙鑫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2、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司因与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磊、刘井兰、于文波、于晓妍、于晓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结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号(2021)黑 01 执 1357 号。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5 年 3 月 30 日,公司前身大庆鑫鑫龙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大庆市首创钢

管制造有限公司、刘磊、刘井兰、于文波、于晓妍、于晓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 年信哈银保字第 151101040-6号),为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 2,800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后因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 2800 万元;

二、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

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利息 1,683,128.6 元(计算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并以 28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7 月 16 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年利率

8.97%,继续计算至案涉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律师费 30,000 元;

四、被告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刘磊、刘井兰、于文波、于晓妍、于晓莹对上述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如被告大庆华夏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能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可以案涉质押股权(于文波质押大庆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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