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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7-05 16:03:12 股吧网页版
公司一部【2023】第120号关于对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05



关于对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公司一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 120 号

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鑫龙鑫)董事会、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 2022 年年报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审计意见及持续经营

根据你公司 2022 年度报告,你公司 2022 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

意见,形成保留意见基础为:你公司因大庆华厦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 2,8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已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 382 号民事判决,你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驳回你公司再审申请。你公司管理层未对该笔担保计提预计负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该笔担保对你公司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

你公司解释称:你公司与该笔贷款的其他担保方签订了免除代偿责任的《协议书》,以及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裴兴星先生、刘春芝女士二人向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以其自有财产无条件承担公司所应承担的全部保证责任。

根据公开渠道查询:大庆华厦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经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你公司账面货币资金余额42,085.70 元,

短期借款 41,232,690.54 元,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

32,000,000.00 元,长期借款 8,000,000.00 元,资产负债率为 75.72%、流动比率为 0.80%。近两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72,619.47 元、600,342.94 元。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包括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请你公司:

(1)结合各级人员民法的民事判决内容,以及免除代偿责任的《协议书》的内容及合法性,说明你公司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担保义务计提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实际控制人裴兴星先生、刘春芝女是否已经就该担保责任履行代偿义务,若已经履行请说明代偿义务履行的资金来源及代偿后的追索安排;

(3)结合公司期后的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融资安排、主营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公司重大诉讼案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说明你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公司流动性风险,并说明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是否恰当。

请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说明你所对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涉诉案件执行审计程序情况,结合前述情况说明重大涉诉案件公司未确认预计负债对 2022 年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出具保留意见的依据是否充分、恰当,是否存在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2)说明你所对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审计程序情况,并说明黑龙江鑫鑫龙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是否恰当,是否存在以“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替代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2、关于存货

根据你公司 2017-2022 年度报告,截至 2017 年末你公司发出商

品金额为 11,092,897.67 元,同比增长 100%。2018-2022 年末,你公司各年末发出商品金额分别为 19,816,266.99 元、12,771,262.22 元、10,492,434.91 元、11,009,753.32 元及 10,816,004.20 元。

2019 年-2020 年度,你公司均被出具保留意见,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提及年审会计师无法确认发出商品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你公司公告,因大庆华厦绿垣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公司起诉你公司及其他担保人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于 2016 年 11 月30 日开庭。

你公司 2019 年-2022 年原材料金额分别为 3,451,951.86 元、

9,526,217.87 元、24,757,534.78 元及 24,757,534.78 元。

请你公司:

(1)结合公司业务模式的变化、2017-2022 年各年末发出商品的对象、库龄情况及资产负债表日后结转情况,说明你公司自 2017年开始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2)结合你公司对发出商品实施的相关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盘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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