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12-07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东方证券作为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禄基金”或“挂牌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处罚处理 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是
行政监管措施
(二) 风险事项情况
众禄基金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96 号)。
挂牌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合规风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截至 2021 年 10 月 1 日,公司未配备合
规风控负责人及足够的合规风控人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截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未将
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未有效识别投资人身份,截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基金销售软件在
办理注册开户业务时,在未强制要求投资人上传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的
前提下,允许投资人正常购买基金产品,违反了《销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四是部分基金业绩数据未注明出处,截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官方网站、
基金销售软件等登载的基金业绩数据未注明出处,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五是部分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准确。截至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
销售的部分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违反了《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挂牌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相关风险事项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与挂牌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并根据《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风险提示。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风险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无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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