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 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
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7 日 15:00 至 2024 年
7 月 8 日 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 8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1,191,812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2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6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69,601,775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054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90,037 股,占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1%。
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中国结算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朱泽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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