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16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关于 2023年 6月 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1-1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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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23)第 332A017018号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美股份”)董事会对 2023年 6月 30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特美股份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
保持其有效性,并确保后附的特美股份《关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
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特美股份 2023 年 6 月 30 日与财
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我们的责任是对特美股份 2023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
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我们认为,特美股份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地保持了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法规相关规定,我们对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与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就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认定,在此基础上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建立的合理性、
完整性及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全面的评价。现将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与财务
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组织实施的总体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结合本次申报财务报表审
计,董事会组织内部人员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并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广泛征询外部审计师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二、内部控制责任主体的声明
在公司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法规相关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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