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 真:010 -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 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5
五、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5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
七、发行人的业务...... 5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7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0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6
十二、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6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7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8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18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25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6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7
二十、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28
二十一、第一次审核问询问题更新...... 30
二十二、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0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4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12F20230011-8号
致: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至本《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部分事项发生了变化,且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出具了编号为致同审字(2023)第 332A027139 号的《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6 月审计报告》、编号为致同专字(2023)第 332A017018 号的《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编号为致同专字(2023)第
332A017019 号的《关于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审核报告》,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就《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相关审核问询问题的变化对及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相关事宜的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涉及《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部分,本所承办律师仅进行引用、复述,并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涉及《审计报告》中的财务数据部分,本所承办律师仅进行引用、复述,并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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