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1-08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报文件提出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
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目 录
问题 1. 卷烟纸贸易业务的合规性...... 3
问题1.卷烟纸贸易业务的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卷烟纸(专卖品)境外贸易业务,均通过特美国际直接采购后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419.18万元、995.87万元、638.95万元和193.06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卷烟纸境外销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报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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