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8
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工业区开源路5号
关于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申报文件的
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下发的《关于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报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根据《问询函》要求,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美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说明
本回复中的简称同《浙江特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本问询函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目 录
问题 1. 卷烟纸贸易业务的合规性...... 3
问题1、卷烟纸贸易业务的合规性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卷烟纸(专卖品)境外贸易业务,均通过特美国际直接采购后销售给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419.18万元、995.87万元、638.95万元和193.06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卷烟纸境外销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1、特美国际卷烟纸境外销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母公司特美股份不涉及卷烟纸的生产与销售
母公司特美股份主要从事水松纸、铝箔纸和烟舌纸等烟用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系一家运用印刷、复合、烫金、分切、打孔等工艺的包装印刷生产企业,仅生产水松纸、铝箔纸和烟舌纸三类产品,不涉及卷烟纸等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销售,无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等烟草相关特许经营许可资质。
(2)特美国际卷烟纸境外贸易业务的背景及流程
①业务背景
特美国际为公司设立的境外子公司,涉及部分卷烟纸产品的境外销售。
公司在阿联酋等地区耕耘多年,获取了一定商业知名度及良好的业内口碑。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部分客户提出购买卷烟纸的需求,公司为给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和一站式采购服务,加强客户粘性,子公司特美国际通过贸易方式为境外客户提供部分卷烟纸产品。
②业务流程
公司所涉卷烟纸业务均由位于迪拜的境外子公司特美国际向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纸业”)采购。恒丰纸业收到订单后,经海关报关,货物由大连港口运输至阿联酋迪拜杰贝阿里港口,订单采用 CIF 模式。特
美国际收到货物后自行对外销售。特美国际境外销售为贸易业务,均由特美国际独立完成。
(3)特美国际卷烟纸境外贸易业务的具体情况
2020 年至 2023 年 6 月,特美股份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7,184.57 万元、
17,587.08 万元、28,276.76 万元和 16,015.18 万元,其中卷烟纸销售收入分别为
419.18 万元、995.87 万元、638.95 万元和 193.06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2.44%、5.66%、2.26%和 1.21%,公司卷烟纸客户均位于阿联酋和约旦,主要位于阿联酋。具体情况如下:
①采购、销售及结存数量情况
单位:万千克
年度 期初结存数量 当期采购数量 当期销售数量 期末结存数量
2023 年 1-6 月 31.68 2.23 10.92 22.99
2022 年度 9.31 62.25 39.88 31.68
2021 年度 1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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