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834596 证券简称:拜特科技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0 月 29 日,联睿达供应链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胡德
芳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标的公司:深圳市拜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受托方):联睿达供应链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委托方):胡德芳
第三条 表决权委托及其行使
3.1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乙方拟将标的股份1对应的股东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非财产性权利独家全权委托给甲方行使,该等委托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
3.2 委托股份数量
1 指乙方拟以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向甲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 19,308,350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763%),其中 4,827,087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7.3441%)为非限售股份、14,481,263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2.0322%)为限售股份,非限售股份与限售股份合称“标的股份”,下同。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量为: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的 19,308,350 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9.3763%。
在委托期限内,如因标的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而导致乙方因持有标的股份增持标的公司的股份的,上述增持部分股份的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非财产性权利,也将自动依照本协议的约定由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
3.3 委托权利的范围
委托权利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i)依法召集、召开和出席标的公司股东大会;(ii)向标的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以及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者罢免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总经理(候选人)及其他应由股东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提案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iii)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行使表决权;(iv)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标的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双方确认,除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委托方在委托期限(为避免歧义,限售股份和非限售股份的委托期限应依据本协议第 5.1 条的约定分别确定和适用)内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享有的所有权,及其因委托方所有权而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3.4 委托权利的行使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而无需征求乙方的意见或取得乙方的同意,根据届时有效的标的公司公司章程,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乙方有权了解表决权委托的具体事项并取得相关资料。
甲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的,不需要乙方就具体表决事项另行分别出具委托书;但如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监管机构(行政监管机构、自律监管机构)、标的公司有要求,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的,乙方应就具体事项的表决权行使,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
乙方将就甲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但是乙方有权要求对该相关法律文档所涉及的所有事项进行充分了解。
如果在本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因任何原因(委托方、受托方违约除外)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寻求与无法实现的约定最相近的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修改或调整本协议条款,以确保可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甲方在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权利时,不得损害乙方及标的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的公司公司章程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价款
4.1 就本协议项下的限售股份表决权委托事项,甲方、乙方互相不向对方收取费用。
第五条 委托期限
5.1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述表决权委托的期限为:本次交易中所涉乙方拟转让的非限售股份委托表决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前述非限售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终止(以非限售股份在中登北京分公司2办理完变更至甲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为准);本次交易中所涉乙方拟转让的限售股份委托表决权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至前述限售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终止(以限售股份在中登北京分公司办理完变更至甲方名下的全部手续为准)。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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