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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8 18:37:47 股吧网页版
同力股份: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8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Xi’an)

西安市沣惠南路 16 号泰华金贸国际 4 号楼 3 层

电话:029-81773718 邮编:710065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德恒 13G20230014-1 号
致: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的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和虚假之处。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4年6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于2024年6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会议有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5日15时在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路2339号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叶磊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许亚楠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4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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