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7-12
公告编号:2022-027
证券代码:834668 证券简称:同昌保险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23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积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明、不明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汤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明、不明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储新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明、不明
公告编号:2022-027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10 月 24 日,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量子保
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教育费用损失保险业
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019 年 8 月 2 日,三方就《合作协议》
签订《补充协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合作业务过高部分的 理赔款,由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各方按约定的合作期间满一年后,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合作 业务进行核算,要求被告按约承担超过部分的理赔款,但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 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
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向法院提出诉讼,
主张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暂算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的理赔款及
利息损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0)辽 0112 民初 771 号】,判决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止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理赔款 2,836,878.32,公
司作为第三人,不是案件所涉理赔款的责任主体,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不服,
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作出(2021)辽 01
民终 5221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后,原告就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垫付的实际支
付理赔款18,533,452.03元及利息诉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于2021
年 8 月 6 日作出(2021)辽 0112 民初 2317 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自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垫付的实际支付理赔款
18,533,452.0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公司作为第三人,不是案件所涉理赔款的责 任主体,不承担任何责任。该判决作出后,未有当事人上诉,现一审判决已生 效。
由于三方合作的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限有三年,2021 年 11 月 23 日,原告
基于与上述案件相同的法律事实,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
告承担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原告垫付的理赔款
18,019,600.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296,505 元。
本次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传票通知开庭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4 日 9 时,
公告编号:2022-027
应到处所为本法院第十三法庭。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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