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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11-10
公告编号:2022-043
证券代码:834668 证券简称:同昌保险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7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1 月 24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积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夏营和张新、均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汤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储新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公告编号:2022-043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第一次诉讼:
2018 年 10 月 24 日,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量子保
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同昌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教育费用损失保险业
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2019 年 8 月 2 日,三方就《合作协议》
签订《补充协议》。《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合作业务过高部分的 理赔款,由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各方按约定的合作期间满一年后,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合作 业务进行核算,要求被告按约承担超过部分的理赔款,但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 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
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向法院提出诉讼,
主张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暂算至 2019 年 12 月 26 日的理赔款及
利息损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7 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2020)辽 0112 民初 771 号】,判决结果为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给
付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公司作为第三人,不是案件所涉理 赔款的责任主体,不承担任何责任。
2、第二次诉讼:
2020 年 12 月 29 日,原告基于与上述案件相同的法律事实,向沈阳市浑
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 2019 年 1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超额部分的理赔款。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6 日作出
《民事判决书》【(2021)辽 0112 民初 2317 号】,判决结果为被告北京量子保
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公 司作为第三人,不是案件所涉理赔款的责任主体,不承担任何责任。
3、第三次诉讼:
2021 年 11 月 24 日,原告基于与上述案件相同的法律事实,向沈阳市浑
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承担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的超额部分的理赔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2-043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垫付的理赔款人民币 18,019,600.00 元(理赔款自 2020 年 7 月 1 日
起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剩余理赔款及利息损失保留诉讼权利);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量子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 296,505 元(以 18,019,600.00 元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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