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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3 15:41:04 股吧网页版
伊贝股份: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3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邮编:200120 网址:www.hiwayslaw.com

二〇二二年五月

致: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网络见证方式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公司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的签字、印章是真实的,且该等签字和印章已获取所需的合法授权,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根据2022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2年4月20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各股东,并于同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5月12日在江苏伊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相关事宜通知各位股东,并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86.28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85.1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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