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17
证券代码:834713 证券简称:毅能达 办券商:西南证券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修改注册地与经营
范围事项,已经 2024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24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截止目前,公司《公司章程》已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系由深圳毅能达智能卡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毅能达金融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光科三路 8 号毅
能达大厦 1 栋 200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7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的,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使用先进技术、生产和销售智能卡产品或提供与之相关的服务,达到世界领先水平,使公司与客户双方得以获取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智能 IC 卡、银行卡、
资讯卡以及 IC 卡周边设备、智能卡读写机具、发卡机具等。研发、生产、销售 智能终端产品。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智能控制技术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并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登记存管。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现有股东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 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公司发起人分别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富融通资产管理企业(有 限合伙)和香港地区自然人黄玮。上述股东在深圳毅能达智能卡制造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以其拥有的深圳毅能达智能卡制造有限
公司截至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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