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4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引 言......2
一、释义......2
二、律师声明事项......4
正 文......5
一、关于本次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5
二、关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中国证监会注册程序的意见......9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0
四、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10
五、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
股平台的意见......23
六、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24
七、关于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的意见......24
八、关于本次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28
九、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29
十、关于公司业务......29
十一、关于股权质押、冻结......32
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32
福建天衡(福州)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3〕天衡福非字第 0192 号-06 号
致: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璐新律师和李艾璘律师,担任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对象全部确定后,本次发行合法合规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一、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法律意见书》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
天衡福非字第 0192-02 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和〔2023〕天衡福
非字第 0192-05 号《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
事务所关于福建闽瑞新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股票定向发行说明 是指 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签发的《福建闽瑞新
书》 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对
象确定稿)》
股权登记日 是指 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福建闽瑞新合
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规
定的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6 月 10 日
中基协 是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央乡村产业基金 是指 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龙头产业基金 是指 福建龙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华福成长投资 是指 华福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福州榕投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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