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0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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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李艳莉、郭欣桐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23
年4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广福路387 号星长征商务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蒋逵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会议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2,551,00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92.19%,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共七个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需要回避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雄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李艳莉
承办律师:
郭欣桐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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