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775 证券简称:华成保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华成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成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成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被担保人可以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与公司相互提供银行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三年以上业务往来且银行信誉良好的企业;
(三)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四)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五)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六)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七)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总经理及财务部等。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向公司申请担保,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议案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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