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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30
证券代码:834775 证券简称:华成保险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华成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3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华成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成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成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
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七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倾斜利益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前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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