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3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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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3
声明事项......5
正文 ...... 7
一、《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1 ......7
二、《第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2 ......8
2
释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发行人/公司/佳顺智能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出具
《法律意见书》 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佳顺智能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本《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佳顺智能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本《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佳顺智能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
发行对象/认购人/国中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西安)国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发行/本次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定向发行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西安)国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苏
《增资协议》 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李特于 2022 年 4 月 9 日
签署的《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西安)国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李
《补充协议》 特于 2022 年 4 月 9 日签署的《<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
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定向发行说明书》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定向发行
说明书》及其后续修订稿
《公司章程》 《苏州佳顺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 修订)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
引第 1 号》 指引第 1 号》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转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 人民币元/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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